[46]就本文的立场而论,施泰因论点的妥当性,在于其在艺术作品之艺术层面和现实层面的双层结构中,充分考虑到了艺术层面的优先性。
一个狂妄自大,爱自吹自唱。拉伦茨也指出,只有一并考虑——被解释的规范所拟规整之——事物的特质、其特殊结构,才能答复何种解释‘适当的问题。
[24] 在1982年宪法修改的过程中,宪法修改委员会基本没有对艺术自由条款有所讨论,但这并不意味着1982年宪法艺术自由条款的确立不是深思熟虑的结果。如果不构成过度干预,则具有合宪性。德国学者格罗塞就这样指出:差不多每一种伟大艺术的创作,都不是要投合而是要反抗流行的时尚。当然,本案中公安机关未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9条的规定,此属于适用法律不当,但该法条本身的合宪性当毋庸置疑。反之,则应当考虑对公共利益的维护。
这也体现了1982年宪法的修改者扩大、而不是缩小艺术自由规范领域的目的。[14] See Anne Salzman, On the Offensive: Protecting Visual Art with Sexual Content under the First Amendment and the Less Valuable Speech Label, 55 U.Pitt.L.Rev.1215,1225(1994). [15] [德]卡尔•恩吉施著, 郑永流译:《法律思维导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页。(参见陈斯喜:《议案审议过程中修正案的运用—兼评1993年修宪程序》,《法学研究》1994年第5期。
[16]当然,对于未正式上会的议案,其积极价值不能否认。专业化是代表履职能力与素质的有效保障。出现职务26处,其中代表职务一词出现了23处。议案产生过程中需要明确议案构成要件,细化议案的内容范围,增设议案产生的前置程序,允许委托起草主体以增强专业性,宽限议案的提交期限,规定辩论程序等。
否则事无巨细,无所不谈,则增大了提案资源(代表提案行为本身是一种宝贵的社会资源)浪费的可能性。但由于个人获取信息的局限性与政府掌握信息的全面性、准确性、及时性之间的悬殊,国情与社情的获知更多地需要政府的协助与配合,因此,保障人大代表充分的知情权,及时、全面、准确地提供代表履职所需的有效信息有利于代表履职。
然而,这些规则效力位阶不同,对人大代表行使提案权的规定既有相对粗略的又有比较具体的,但关于提案时间、提案要求、具体程序等等却不尽一致,对议案产生的具体细节还关照不够,影响了人大代表提案权的有效实现。这是任何力量所阻挡不住的。19世纪英国政治思想家密尔认为:理想上最好的政府就是主权或作为最后手段的最高支配权力属于社会整个集体的那种政府。促进代表提案权的有效行使还有赖于保障代表履职的相关权利。
[26]马岭:《议员的权利与权力》,《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10年第4期。一位长期从事议案工作的同志发现一个规律,即议案从大会开始收集到截止日期,随着递交时间的推进,其质量呈递减的趋势。作者简介:胡弘弘,法学博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文章来源:《法学》2012第5期 进入专题: 人大代表 提案权 。人大代表是民意代表与权力使者双重身份的结合,承担着实现代议职能的使命。
这种宽泛的内容范围只有立足于代表职责的高度对各种社会表层现象进行深入剖析、抓住本质,把握好宏观与具体的关系,才有可能切中问题根源、提出方案,才有可能将真正有意义的内容写人议案。[12]《溆浦16位选民联名要求审查代表议案》,《湖南日报》2005年12月1日。
(1)了解民意民情、发掘社会现象、获取社会实况都需要在调研的过程中实现,缺少调研步骤所直接形成的议案在现实性、针对性、全面性方面会有所损益。从提案权的来源来看,提案权是议员发挥代民而议功能的重要依托。
代表提案权既包括提出议案也包括议案提出后对议案所享有的权与责。[12]关于代表议案的水平,可从议案的实质内容与形式内容作出考量。这种现象极易引起民众对这种严肃政治活动的误解,同时人大代表议案率低也容易导致人大代表的政治职责被质疑。[20]两者的主要差别在于议案成立是在表决前还是在表决后。我国兼职代表制存在的种种缺陷引起了人们关于代表专职化问题的大讨论。实践中代表的提案行为不尽规范,代表议案的质量不尽如人意。
目前,将提案权理解为权利是一种普遍认识,如现行宪法学教科书多将其归人人大代表的权利范畴进行阐述。这种有限性更是加大了对议案质量的要求。
而1958年至1961年,代表提交议案仅40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50条规定:代表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10分钟,第二次不超过5分钟。
还意味着监督与考核,一种他律的压力必然敦促代表行使提案权更加谨慎、严肃。能够管好一个乡,就能够管好一个县的事情。
[19]参见王伊景:《中国人大代表》,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95页。刘茂林:《中国宪法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19页。未经过辩论的议案是不完全议案,不能获得通过。从我国对代表提案权的法律规定来看,提案权的行使也是一种职务行为。
总而言之,从国情出发、循序渐进地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已成为全民共识。这些承诺可以被纳入议案产生依据的范畴,促进承诺向议案的转化以强化代表的责任意识。
可以说,人大代表是一种国家职务。任大同:《近年来人大代表专职化问题综述》,《魅力中国》2010年第12期。
所以议案质量的保障需要实质内容的规范以及形成程序的强化。[24]这种利益表达的渠道功能,必须依托议员代民而议的职能发挥。
[15]同前注[7],童海保文。再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36条、第39条,以人大代表作为主语时使用的词汇也是执行代表职务。实现人大代表提案权的行使效果将有利于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巩固和发展,有助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深化。4.允许委托起草主体以弥补兼职代表专业性的不足。
提案权实质上是人民、议员、国家三者之间实现政治联系的重要管道,是人民通过议员实现对国家最终控制权的依托。尽管内部规则调整为议案提交时间可以在会前或开会期间,但由于接收议案的组织以及人大代表本身的兼职性,可以说人大代表每年提出议案被限制在短短的十几天时间之内。
1958年《法兰西共和国宪法》第39条规定:法律的创议权同时属于总理和议会议员。现行各类规则对议案的产生依据和论证程序并未做出规定。
职责意识应贯穿于代表行使职权的每一个环节。人大代表议案是代表实现代议职能的基本载体,议案的质量实际上是代表素质的反映,也是衡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挥功能的重要标准。